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網站消息,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〉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2年第14號)第一條第三款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2年“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”的意見》(稅總納服發(fā)〔2022〕5號)第二類第七項等規(guī)定,7月28日,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發(fā)布《關于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有關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《公告》對四川省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。具體內容為:
一、應稅合同的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。按季申報有困難的,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。
二、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。因經常簽訂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簽訂后申報的,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。
三、應稅營業(yè)賬簿的印花稅,首次實行按次申報繳納,其余按年申報繳納。
四、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的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。按次申報有困難的,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。
五、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轉讓開發(fā)建造的房地產,土地增值稅(預征、尾盤)實行按季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。
六、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規(guī)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,按本公告執(zhí)行。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(fā)〈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川地稅發(fā)〔2006〕85號)同時廢止。